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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和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6/18 15:19:31 次浏览

渭建发〔2021〕14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住建局,卤阳湖住建交通局,华管委建设规划处,市招投标有形市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市场行为,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陕建发[2018]6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20]11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和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领域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职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二、凡在我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且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要求,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可追溯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渭南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首次在本市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在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报备,监督管理部门依规进行核查。

四、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招标方案制定、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投诉处理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人正常开展招投标活动。

五、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代理公司非法挂靠现象整治力度,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借用其它代理机构名义进行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分公司的名义,实施非法挂靠行为,不得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应与招标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据合同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合同中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合同约定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代理机构正常代理业务的开展。

七、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备所需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当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至少由3名本机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设立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负责人须经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在代理合同中载明,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建设工程中级以上职称的本单位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在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复议(重新评标)和投诉处理等环节时必须到场主持。项目组人员应当具备与项目相应能力及业绩,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实行实名制,对代理项目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需要变更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应不低于变更前项目组成员资格条件,所代理项目业绩计入变更后项目组成员代理业绩。

八、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操纵招标、弄虚作假或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九、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评标区必须依法依规完成相关工作,不得对评委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按规定对评标有关信息严格保密。采用电子化交易的进场交易项目,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申请评标结果复核之前不得进入评标区。采用纸质标书线下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撤离评标区。

十、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报送机制,承揽业务的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基本信息填报,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5名企业人员信息(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建设工程中级以上职称至少2人)及相关业绩,同时纸质版资料报市住建局招标科留存。省外企业直接在省住建厅网站填报。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自行更新。

未填报信息的或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查询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的不应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十一、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录入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强化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对存在如下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代理机构,依照招投标法第五十条等规定对应条款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一体化诚信平台录入不良行为并进行通报。

(一)未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代理招标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借用其它代理机构名义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非法挂靠开展业务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对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六)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填报企业虚假信息被查实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异议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提供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伪报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三、我市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规范化考核和年度信用评价,严格按照省厅要求,实行“一标一评”制度,招标人、各有形市场、各监管部门对每一个工程招标项目,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规范等方面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填写《渭南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为评价表》,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时报送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各招投标监管部门结合企业信息登记情况、市场行为检查情况和信誉评价等方面表现予以评价、汇总,并于每年12月底将评价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统一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开。

评价等级分为四种,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企业,得分80-89分(含80分)的为良好企业,得分60-79分(含60分)的为合格企业,得分59分以下或存在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企业。

十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投标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招标人,招标人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另行保存档案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档案管理的范围、期限和费用。

十五、各级领导干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不得利用项目决策、干部人事、审批监管等职权或职务影响采取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代理机构选取或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谋取私利。存在上述现象并经查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渭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