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12610600MB2994985A/2021-646048
发布时间
2021-12-31 16:07
发文字号
延政办发〔2021〕44号
成文日期
2021-12-30
发布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坚持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坚持服务高效,推动平台利企便民。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交易行为
1.夯实交易主体责任。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等(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决策、交易组织、信息公开、答复异议、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组织验收等主体责任;投标人、报价方、供应商等参与交易的竞争主体应遵守交易规则,接受行政监督和交易见证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和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应发挥专业优势,依法依规组织交易活动。
2.加快推进“应进必进”。项目单位要按照《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做到应进必进。巩固提高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市本级政府采购进入平台交易的进场率,达到全部进场交易;工业和信息化工程、能源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生态环境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各县(市、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林权交易、水权交易、采砂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政府储备物资处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等交易类别于2022年3月1日前全部进场交易。建立各级行政审批、采购预算及行业管理部门与交易平台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对“应进未进”交易项目进行登记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3.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规定,全市所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性基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补贴补助、财政担保融资或贷款等)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二)强化交易平台管理
1.持续优化平台建设。修订《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持续优化交易系统,尽快上线运行电子保函系统,优化大数据分析系统。继续推进“互联网+交易”,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不再提交纸质版交易文件,确需提交纸质版交易文件的,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加快研发公共资源交易“掌上办理”APP,加快智慧监督平台上线运行,建立市县联动、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建立县(市、区)网上交易通道,全流程“线上”交易,实现“零跑腿”。加强信息安全建设,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2.强化平台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及事中事后管理,强化交易见证、专家日常管理及考评、信息档案收集等工作,中标(成交)通知书统一使用制式文本。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存在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做好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3.加强交易现场管理。市交易中心要充分发挥交易见证监督职能,对在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进行全流程交易见证监督并出具交易见证书;对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进行合规性核对、纠错等;优化专家选取流程;规范代理行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建立电子档案,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再进入评标区;严肃交易现场纪律,强化对招标人、监督人的行为管理。
(三)加强交易行政监管
1.规范全流程监管。各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不明确的,由市交易办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协商确定行政监督单位。运用已建设完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系统,及时预警交易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关注招投标市场中标率异常低、涉嫌围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打击涉嫌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市交易办牵头加大“应进未进”项目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探索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彻底解决“多头监管和多头不管”的问题。
2.强化信用监管。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延安市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把信用信息作为激励和惩戒公共资源交易参与者的重要考量依据。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认定交易主体“黑名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
3.畅通投诉渠道。充分运用“信、访、网、电”受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手段,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推进全过程信息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各行业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各类市场主体全过程交易信息。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一委、一办、一中心”职能,市审监委定期召开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市交易办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增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市交易中心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助力提升营商环境。
(二)完善保障体系。各县(市、区)、市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积极推进各类公共资源进入平台交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做好人员、设施及运行维护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保障,进一步提升平台信息化服务水平,更好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
(三)狠抓督促落实。市审监委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规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