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持续提振企业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现决定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推动一批重要法律法规规定落地落实,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查找制度机制层面的短板弱项,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重点治理内容
聚焦 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推进 CA 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进度缓慢,尚未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兼容互认。
二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三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四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一是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二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是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三、治理方式
本次专项治理聚焦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抓落实,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项目抽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项目数量,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 1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
(二)依法处置问题。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进行打击,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对不按要求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各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厘清责任分工,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任务。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各地方要通过整治具体问题,举一反三,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要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
各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会同本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安排,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各地方、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纵深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创新,解决一批招标投标领域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实、效果不住的,通报地方政府处理。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3年12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并对照重点治理内容提炼2至3个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航局综合司
2023年7月17日